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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前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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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术前讨论的手术范围:合并有它科严重疾病的手术;疑难、危重病人的手术:涉及法律纠纷的手术;对疾病治疗效果不佳的手术;器官摘除或肢体致残手术;特殊人群的手术(高干、外宾、犯人等);可能有纠纷的手术;三、四级手术;非计划再次手术;新开展手术等。 2.术前讨论应于术前1天进行,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医师主持,对以上需术前讨论的手术范围,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讨论内容包括:患者术前病情评估的重点范围、手术风险评估、术前准备、临床诊断、拟施行手术方式、麻醉方式、手术风险与利弊、明确是否需要分次完成手术、手术适应症、术中术后并发症、意外以及防范处理预案。术前讨论意见及结论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由主管医生及时记入术前讨论病历中;必要时记录在《术前讨论记录本》上,各讨论医师签名。 3.术前讨论范围:根据手术分级和患者病情,确定参加讨论人员及内容,术前讨论又分为医疗组组内讨论,科内讨论,院内讨论范围。 (1)组内讨论:包括一、二级手术风险较小的手术,由医疗组长主持讨论。 (2)科内讨诊:包括三、四级手术及风险较大的手术,由科主任(或高级职称医师)主持讨论。 (3)院内讨论:涉及多学科、多专业的病例,由医疗组长申请,科主任同意后,上报医务部,由医务部组织讨论。 4.术前讨论时,主管医师应准备好必要的检查资料,包括化验、造影、CT、MRI等,有重点地介绍病情,并提出自己或专 业小组的诊断及治疗方案。在 上级医师主持下进行研究讨论。各级医师充分发言,针对性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主持人最后指导制定、完善治疗方案。首次讨论难以确定合适的治疗方案者应进行多次讨论,最后尽可能达到意见统一,并作出明确结论。 5.为了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术前谈话应由术者或经治医师将患者拟做手术等如实告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将患者的病情、拟做手术、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家属或代理人,及时解答患方的咨询,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及家属共同签署相关的知情同意书。 6.各级医师必须遵守、落实讨论制定的诊疗方案。如术中须改变手术方式,摘除术前没告知患方的人体器官或发生特殊情况,必须先请示上级医师,并告知患者家属,授权委托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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