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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新修订!六类违法行为处罚额度大幅提高  

上一条  发布日期:2022-04-18 16:58:54 点击次数:21612   下一条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信息由 法律事务部 上传]

上一条: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改后,取消了原条例54条,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针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否还有相应解释权限?下一条:法律修改后,原来相关实施性规定(含批复)能否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