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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改后,原来相关实施性规定(含批复)能否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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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法[2004]第96号)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未被明文废止的,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区分下列情形: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不予适用;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的实施性规定丧失依据而不能单独施行的,不予适用;实施性规定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适用。” 综上: 法律修改后,其实施性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应当继续适用: 1. 未被明文废止的; 2. 能单独适用的; 3. 与修改后法律不相抵触的。 所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师注册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修改后,原来相关实施性规定(含批复)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应当继续适用。其它法律修正同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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