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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本站公告 

医疗用血退费补充规定  

上一条  发布日期:2009-07-22 08:42:21 点击次数:9451   下一条

按宜宾市卫生局文件(宜卫办发【2009】332号)规定,从2008年8月1日起,病人退血费时限为出院之日起30日内到医院办理,过期不退。请相互转告。
[本条信息由 财务科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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