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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相关知识第四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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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 一、传染病登记和初次报告 责任报告人在接诊所有就诊病人时,必须在登记本中做好记录,做到与挂号和处方签相符。初次接诊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时,必须在传染病登记本中做好记录,笔迹清楚,不缺项。同时立即按填卡要求填写完整的传染病纸质报告卡或通过医院局域网进行网报。 责任报告人在做出乙肝、肺结核、艾滋病、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诊断时,如已知该病例曾经作出诊断并被报告过,则本年度可不再进行报告;如对该病例的报告情况不清楚,或在同年内多次接诊的该类病例(包括复发病例),则仅对首次就诊进行一次报告,再次就诊且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时则可不再进行报告。发现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不进行网络直报,但需进行进行纸质报告并登记。 二、订正报告 责任报告人发现已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因该传染病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报告,并注明订正前报告病名)。 三、报告病种及时限 (一)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首诊医师应于2 小时内报告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人员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翠屏区疾控中心、卫生局领导及我院分管院长、医务处处长。 (二)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于24 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三)遇以下情况要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预防保健科: 1、甲类传染病的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鼠疫、霍乱; 2、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中的肺炭疽、脊髓灰质炎; 3、不明原因肺炎、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传染病聚集性发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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