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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不加重处罚”原则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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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2021)第45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这里直接确立了“陈述申辩不加重处罚”原则。该原则早在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2款就已作出规定,2021年的修订保留了下来。 当事人“陈述申辩不加重处罚原则”乃是“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仅就当事人“陈述申辩不加重处罚原则”而言,对它的理解必须把握好两点: 一是,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听证是陈述和申辩的最高形式)即使不成立,也不得加重处罚。 二是,“正式的处罚决定”不得比“拟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更加不利,包括处罚数量加重、罚种加重,还包括从行政处罚转变为司法追究。 但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给予更重处罚的,或者认为其构成犯罪而应当移交给司法机关的,这就发生了“实事求是原则”与“申辩不加罚原则”之间的碰撞,应当如何处理,还有待理论上的研讨和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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