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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法律法规 

警醒!医师因篡改患者病历被暂停执业6个月!  

上一条  发布日期:2022-07-04 17:14:04 点击次数:2457   下一条

案件介绍

患者田某术后质疑医院未告知术中损伤,与医院产生纠纷,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相关调查。同时,医院也进行自查,发现该患者电子病历在归档后有修改痕迹,随即主动上报。


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医师邹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查阅田某电子病历的时候,擅自修改了病历中12处内容,同时将修改后的相关电子病历重新打印,冒签了科室主任李某和副主任医师邓某的手写签名,以借阅的名义从病案科取出田某的纸质病历资料,替换了相关内容。



处理结果

邹某某篡改田某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渝北区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7月28日对邹某某作出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之后,该区卫生健康委将处罚情况通报该医院。医院于2021年8月26日正式印发调岗通知,将邹某某从临床科室调岗至医务部工作,以监督其履行暂停执业的处罚,本案结案。



案件特点
01
凭借电子病历修改痕迹锁定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于调查之初通过查阅患者田某纸质病历并未发现修改痕迹,无法锁定违法行为,遂尝试从电子病历着手调查


通过学习培训、查询文献资料、咨询专家、实地操作等方式,执法人员科学制定调查方案,对田某电子病历进行详细排查、逐一核对、系统分析,最终确认了医师邹某某篡改病历的违法行为。


02
合理判定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


医院及其管理人员履行了病历管理相关义务和责任,对邹某某篡改病历的行为不知情,主动报告违法线索并配合调查。最终,渝北区卫生健康委认定该院履行了管理职责,不承担违法责任,只对邹某某立案查处。


03
准确判定告知义务履行情况


关于术中损伤的告知情况,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手术同意书》中有“可能出现‘病理性骨折’并发症”的表述,并经田某本人签字确认。篡改前的病历中有“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术中情况”的表述,并记录有术后采取了复位内固定处置等处理措施。田某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医生曾告知其在手术过程中“碰到了骨头”。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医院及其医师未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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