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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护理进修生请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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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进修期间一律不安排探亲假、工休假(特殊情况除外)。 2、病假必须持进修医院病假条和本人请假条,其它医院假条无效,急诊例外。 3、请假期限在1天内由科室护士长批准;3天内由护理部批准;3天以上向原单位申请,持原单位请假公函和本人请假条请假。 4、事假必须持书面申请并注明请假时间,待批准后才能离岗。 5、严禁电话、带假条请假,如有发生则视为旷工。旷工1天及其以上者将退回原单位处理,终止进修。 6、进修结束后需销假,事假、病假1天补1天,无故旷工1天补3天。若未按要求销假,则不予以办理进修结业证书等相关手续,后果自负。
护理部 2018年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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