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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法律法规 

医师法:这些违法行为不能有,否则罚款,没收,暂停执业,还有可能吊证!@所有医师  

上一条  发布日期:2021-08-25 10:29:29 点击次数:30372   下一条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新法既充分保护医师的合法权益,赋予医师更多的诊疗自主权,加大力度保障医师执业安全,也用制度规范了医师的执业行为,加大了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对于存在“开飞刀”、“挂证”、“超范围执业”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还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还要“责令暂停执业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

2、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3、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5、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6、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8、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9、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另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开飞刀”、"挂证"、“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一些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原《执业医师法》中都没有明确的罚则,但新《医师法》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新《医师法》规定:只要存在“开飞刀”、"挂证"、“超范围执业”等上述违法行为的,“干了也白干”:违法所得全部统统的没收,还要罚款,是否暂停执业、吊证,看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医师执业不易,但也不能越过红线,且行且珍惜。

其他更多法律责任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附:《医师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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