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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法律法规 

关于医师外出会诊需要知道的几个问题  

上一条  发布日期:2022-07-04 17:09:04 点击次数:3365   下一条

近期,某市一家医院因一名外省医师前来会诊引发纠纷,患者对会诊医师的资质提出质疑。经调查,医院出具了该会诊医师的有效资质证书及邀请其会诊的全部材料,均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最终,投诉人对调查结果表示满意,撤回了对医院的投诉。

会诊有利于为患者提供及时、有效、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但也容易产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师外出会诊的有关规定,避免或有效化解医患纠纷。关于会诊的具体法律规定,请看以下问答。



Q
什么是“医师外出会诊”?

A: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Q
医师外出会诊有哪些要求?

A: 第一,患方知情同意。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需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二,提出会诊邀请。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向受邀请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三,受邀医疗机构同意。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受邀请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受邀请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Q
医师外出会诊应遵守哪些规定?

A: 1.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2.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3.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4.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Q
哪些情形禁止外出会诊? 

A: 1.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①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②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③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①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②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③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Q
常见的不规范外出会诊行为及法律责任?

A: 1.医师外出会诊未办理相关会诊手续或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2.医师外出会诊未按规定书写病历资料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信息由 法律事务部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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