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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法律法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适用注意点  

上一条  发布日期:2020-03-27 11:25:00 点击次数:2518   下一条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适用注意点


一、非“兜底条款”(如47条1--8项)适用:

1.上位法(如《执业医师法》)有明确处罚条款的,依据“上位法优先适用”原则,应当适用上位法查处;

2.同位阶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均有处罚条款的,依据“新法优先适用”原则,应当适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查处;

3.仅有下位法规章(如《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处罚条款的,依据“上位法优先适用”原则,应当适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查处。

 

二、“兜底条款”(47条9项)的适用:

根据适用“兜底条款”坚持同质性把控和坚持限制性解释之基本原则,适用第四十七条“兜底条款”必须注意:

1.如果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不含规章)有明确规定处罚条款的,不能适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兜底条款;

2.但若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处罚条款或者只有规章规定了处罚条款的,针对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47条中“(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均应当适用该“兜底条款”予以查处。

[本条信息由 法律事务部 伍星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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