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该法条由《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变迁而来,但有三点新要求:
1.将告知说明义务分成两个层次
一个是一般告知,面对所有患者均应当告知其病情和医疗措施;一个是具体告知,要求医方履行说明义务必须要“具体”。
“具体”主要是指细节方面很明确、不抽象、不笼统。医务人员应在知情同意书的基础上,就患者的病情、多种诊疗方案的利弊及风险、并发症、治疗预期效果等足以影响到患者行使同意权的事项,用患者能够明白的语言进行说明。
2.增加了医疗告知义务途径
《民法典》将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改为“明确同意”,不再拘泥于“书面同意”,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极大地方便了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履行。
然而,目前,签署知情同意书仍是患者“明确同意”的最好形式。
3.向患者近亲属说明的例外情形,由“不宜向患者说明”增加了“不能”的情形。
怎么理解“不能”?所谓“不能”是指患者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疾病状态下无法作出有效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