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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神经损伤康复诊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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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康复住院标准 经保守治疗和/或手术治疗(一般1-2周)后,生命体征相对稳定,但有持续性神经功能障碍,影响日常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1、合并骨折者,X线显示骨折复位良好,内固定稳定; 2、无社经卡压现象或筋膜腔综合症; 3、暂无再次手术探查治疗指征; 4、合并软组织损伤已基本愈合; 5、无其它康复禁忌证; 6、近期不适宜做神经移植手术,需康复训练。 二、临床检查规范 (一)一般检查 1、三大检查常规。 2、常规血液生化检查,尿细菌检查。 3、心电图检查、腹部B超检查。 4、相关部位X线检查。 5、梅毒血清学、艾滋病HIV病毒抗体、肝炎标志物测定。 6、神经电生理检查检查:肌电图、神经传导速度等。 (二)选择性检查 1、胸片检查 适应症:多发性周围神经损伤,或伤后长期卧床不起者。 2、神经电生理检查:感觉诱发电位、运动诱发电位、脑干诱发电位、F波、H反射等。 适应症:需进一步了解神经损伤的部位、程度、性质及了解治疗的改善情况等。 1、药物治疗:促进神经功能恢复的药物治疗、药物对症治疗等。 2、中医中药治疗。 3、经康复治疗后需手术探查或神经移植等。 (二)常见并发症处理 1、水肿:药物及理 疗,并预以抬高患者肢、温泉浴、弹力绷带及压力衣的应用、向心性按摩等治疗。 2、挛缩:水疗、患者肢主动及被动活动,必要时配带矫形器等。 3、继发性损伤(感觉丧失部位的烫伤、肌无力导导致的意外损伤):抗感染药物、理疗(超短波、紫外线、激光等)。 4、疼痛:神经病理性疼痛可采取药物和神经阻滞术等。 5、晚期畸形后的矫形手术或功能重建手术。 四、医疗康复规范 (一)功能评价 入院后5天内进行初期评价,住院期间根据功能变化情况可进行一次或多次中期评价,出院前进行末期评价。评价项目如下: 1、躯体功能评价 肌力评价、关节活动度评价、协调评价、平衡功能评价、感觉评价、肢体形态评价、日常生活活动(ADL)评价、疼痛评价、、辅助器具使用评价;上肢功能损伤者需进行上肢功能评价、手功能评价,下肢功能损伤者需进行平衡功能评价、行步态分析等。 2、精神心理评价:进行人格评价、情绪评价。 1、物理治疗 (1)运动治疗:主要进行主被动运动、牵伸、肌力及耐力训练、感觉功能训练、平衡训练、步态训练等。 (2)物理因子治疗: 消炎消肿:选用热敷、蜡疗、红外线、电光浴、超短波、电磁波等。 促进组织再生:选用直流电离子导入、超短波、超声波生物反馈、激光治疗等, 廷缓肌萎缩:选 用神经肌肉电刺激、经皮神经电刺激、功能性电刺激等。 (3)水疗: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水中运动治疗。 2、作业治疗 (1)感觉训练:对感觉过敏者进行脱敏训练,对感觉缺失者进行感觉再教育和再训练。 (2)上肢功能训练:上肢功能损伤者需进行上肢功能训练、手功能训练。 (3)日常生活活动(ADL)训练:对存在ADL功能障碍者进行ADL功能训练和家务劳动训练。 (1)针刺治疗:以选取损伤经络穴为主,循经取穴,配合止痛活血、通经活络等作用的穴位。 (2)推拿治疗:以祛瘀消肿、通经活络为原则,选穴参照针刺穴位,手法施以滚法、按法、揉法、搓法、擦法等。 4、辅助技术 (1)矫形器:根据损伤情况,主要运用功能位矫形器、固定用静态矫形器、功能训练用动态矫形器等。 (2)其它辅助器具:下肢神经损伤者常用腋杖、肘杖、手杖等,部份患者需使用轮椅、座便器、洗澡椅等。 (三)康复护理规范 1、康复护理评估 包括皮肤状况、感觉障碍情况、疼痛程度、意外伤害危险因素、对伤病知识掌握程度的评价等。 2、康复护理 (1)体位护理:根据神经损伤的性质和部位预以良肢位摆放、保持肢体功能位。 (2)康复延伸治疗:根据康复治疗师的意见,监督和指导患者在病房进行关节活动度(ROM)、肌力、感觉、日常生活活动(ADL)等延续性训练。 (3)并发症的预防及护理:预防继发性损伤的护理(如摔伤、烫伤等);预防关节挛缩及废用综合症的护理;周围循环障碍、肢体肿胀、疼痛的预防和护理等。 五、职业社会康复规范 (一)职业康复 1、职业康复评价 (二)社会康复 1、社会康复评价 伤后应激障碍评价、社会功能评价、生存质量评价、社区独立生活技能进行评估。 2、社会康复 主要采用个案管理的方式进行,由个案管理员(社会工作者或康复治疗师)对工伤职工提供由入院开始直至回归工作岗位或社区生活的全程个案服务。 (1)康复辅导:采取“一对一”或“小组”治疗的形式,对工伤职工进行包括工伤保险政策、合理康复目标的建立、伤残适应、压力纾缓、与雇主关系及家庭关系等的咨询和辅导。 (3)家庭康复技巧指导:一般在工伤职工出院前制订,根据工伤职工的实际情况,给予出院后的家庭康复计划与具体技术的指导。其有别于在康复机构中由专业人员实施的康复计划及技术。 (4)工作安置协调指导:在工伤职工能够返回工作岗位前,与其雇主联系协商,对工伤职工原工作场所包括工作环境、岗位安排、同事关系等进行评估、协调,为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做准备,在出院后继续跟进,直至其适应工作岗位。或在工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后的2-3周内到其工作场所给予指导,协助其适应工作岗位。 (5)重返社区跟进协调指导:包括与工伤职工、其家庭成员、劳动保障经办部门、社区、残疾人互助小组等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协助患者适应社区生活。 六、康复出院标准 生命体征平稳,病情稳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已达到康复住院时限。 3、经综合康复治疗,已达到预期康复目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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