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对输血前评估和输血后评价的规定
| ||||||||||||||
| ||||||||||||||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关于对输血前评估和输血后评价的规定 各临床科室、各分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临床用血管理,规范临床合理用血,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卫生部令第85号)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输血是指输注悬浮红细胞,临床急诊抢救患者用血、择期手术术中大出血抢救用血、自体输血、稀有血型输血和新生儿输血以及其他血液制品使用暂不列入本规定范畴。 二、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住院患者临床用血必须遵照本规定执行。 三、输血前评估: (一)医师在决定对住院患者进行输血治疗前,必须对患者是否需要接受输血进行输血前评估,评估必须由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进行。 (二)医师应将评估内容详细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四、输血后评价: (一)医务处及输血管理委员会每月按照“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临床用血管理检查表(医疗)”的相关内容,抽查主要用血科室输血病历各5-10份,对临床用血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每月医疗质量通报的内容。 (二)医务处及输血管理委员会对临床科室输血质量控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对不规范的医护人员加强输血技术规范的学习、培训,对严重违规者予以处罚。 (三)各临床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每月对本科所有的输血病例进行质量评价,评价结果汇总形成书面材料,一份作为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的材料妥善保存,其余两份分别送医务处、输血管理委员,作为对临床科室用血情况考核的依据。 (四)各临床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需根据医院医疗质量通报中有关各科室输血质量内容,提出各自科室的整改措施,并在日常工作中加以落实,以确保临床用血质量不断提高。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医务处 输血管理委员会 2012-8-1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