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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接诊必须书写门诊日志,否则将面临重罚!遇到医疗纠纷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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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21 10:56:55 点击次数:14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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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日志登记是医疗机构最基本的日常工作记录,也是传染病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依法进行传染病监测和报告是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履行的职责。门诊日志作为监测、追踪传染病的原始资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登记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都明文规定必须书写门诊日志。未按规定书写门诊日志,依据医疗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或将被处以高额的行政处罚。另外,按照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或将面临高额赔偿。当前,规范书写门诊日志也是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环节。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机构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将直接面临被责令停业整顿的风险。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也有一种情况不用另外门诊日志登记,那就是:
如果在诊疗过程中可以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门诊日志的,可以不用另行登记。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11月7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建立门诊日志,对就诊者逐例登记,对有可能感染性病或者具有性病可疑症状、体征的就诊者应当及时进行相关性病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当性病患者存在严重危及健康和生命的伴随疾病,可以转诊至伴随疾病的专科诊治,并给予性病诊治支持。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四)登记与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应规范填写或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
《民法典》(2021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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