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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九不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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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规范化建设,按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行风建设“九不准”内容,特作如下规定: 实行干部带头和“一岗双责”责任制。部门、科室负责人作为医院行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负管理责任。执行“九不准”情况列入医务人员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医德考评、医师定期考核内容。 一、“九不准”内容: 1、、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2、、不准开单提成; 3、不准违规收费; 4、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5、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6、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7、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8、不准收受回扣; 9、不准收受患者“红包”等。 二、责任追究办法: 医院人员违反“九不准”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凡是违反“九不准”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实,一律严格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 2、科室有索要、收受“回扣”情况的,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对给予医务人员“回扣”进行促销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采购其产品,并将已采购入库的产品全部清退或没收,中止与其经济往来,二年内取消该经营企业参与医院招标采购的投标资格。 4、对违反规定设立开单提成的科室,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5、医院与经营企业签订合同时,将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医务人员“回扣”列为合同违约责任内容,并明确经济赔偿责任。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如有违约,医院将立即中止履行合同,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同时停止与其签订的相关后续合同,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监察室将不定期对财务、采购、后勤、药学、信息等相关部门对照制度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意见报医院纪委。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在执行中若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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