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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行风建设 

关于贯彻落实“九不准”实施意见  

上一条  发布日期:2018-08-30 14:58:04 更新日期:2018-08-30 15:04:41 点击次数:32691   下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规范化建设,按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行风建设“九不准”内容,特作如下规定:

实行干部带头和“一岗双责”责任制。部门、科室负责人作为医院行风建设第一责任人,负管理责任执行“九不准”情况列入医务人员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医德考评、医师定期考核内容。

一、“九不准”内容:

1、、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2、、不准开单提成;

3、不准违规收费;

4、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5、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6、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7、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8、不准收受回扣;

9、不准收受患者红包等。

二、责任追究办法:

医院人员违反“九不准”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凡是违反“九不准”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实,一律严格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

2、科室有索要、收受回扣情况的,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对给予医务人员回扣进行促销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采购其产品,并将已采购入库的产品全部清退或没收,中止与其经济往来,二年内取消该经营企业参与医院招标采购的投标资格。

4、对违反规定设立开单提成的科室,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5、医院与经营企业签订合同时,将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医务人员回扣列为合同违约责任内容,并明确经济赔偿责任。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如有违约,医院将立即中止履行合同,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同时停止与其签订的相关后续合同,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监察室将不定期对财务、采购、后勤、药学、信息等相关部门对照制度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意见报医院纪委。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在执行中若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信息由 李培培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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