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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法律法规 

问:3月1日之前的非医师行医适用《执业医师法》还是《医师法》处罚?  

上一条  发布日期:2022-03-17 11:55:38 点击次数:3360   下一条

问:3月1日之前的非医师行医适用《执业医师法》还是《医师法》处罚?


答:应遵从“从旧兼从轻”的适用原则,从更有利于被处罚人的角度作出行政处罚。

1. 如果适用《执业医师法》处罚较轻(如依据《执业医师法》应处罚1万,依据《医师法》应处罚2万):适用《执业医师法》处罚。
2. 如果适用《医师法》处罚较轻(如依据《执业医师法》应处罚7万,依据《医师法》应处罚5万):适用《医师法》处罚。
3. 如果非医师行医违法行为持续到3月1日之后:适用《医师法》处罚。

理由及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条文解读与法律适用》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解读:

对“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理解:“对于违法行为即时完成,发生在新规定实施前,根据本条规定,应该适用旧法,即应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规定之后,应当适用新法,即应适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于违法发生在新规定实施前,终了于新规定实施后,此时应该适用新法,即应当适用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新、旧规定均认定为违法行为,本应适用旧规定,但新的规定处罚较轻,则应当适用新的规定;新、旧规定均认定为违法行为,本应适用新规定,但新的规定较之于旧的规定责任更重时,仍应适用旧法的规定。”

2.《立法法》第九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第96号)

三、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
(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从旧兼从轻行政处罚案例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山西运城市妇幼保健院被处罚13万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6月1日前,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运城市妇幼保健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18880元。
旧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新法:第八十六条第六项: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2021年7月,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旧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运城市妇幼保健院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没收14种过期的医疗器械,罚款13216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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